江苏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12民初5307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樊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神谷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繁荣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川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沟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集镇。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神谷米业有限公司、江苏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沟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6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