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市鄞州某某*电器维修服务部、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0247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庆元,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器维修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12MA2EFPWG8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慧灯寺陈家。
业主:刘勇,男,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8053944XR)。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幢***号。
法定代表人:周多松,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鄞州*****电器维修服务部、宁波市中诺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文君
人民陪审员  闻文波
人民陪审员  徐惠芬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