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良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良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游港商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破申5号

申请人:杭州良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星尚发展大厦1幢1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91722386A。

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自游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贸江滨商业中心1幢1单元2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AYQ1Y0B。

法定代表人:金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0年4月7日,杭州良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王公司)以其系自游港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游港公司)的债权人,自游港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自游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自游港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现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金小凤,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兼网上批发零售日用品、针纺织品等,文化交流活动组织策划等服务,以及技术开发等。良王公司系自游港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浙0191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本院在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自游港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自游港公司系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良王公司系自游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自游港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杭州良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自游港商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慧军

审判员  李良峰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蔡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