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6747号
原告:江西捷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卫东花园三期D8栋2单元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KJAC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1733726。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329275。
被告:谢正,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告: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昌抚公路交通局汽修厂北侧1楼(316国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6546。
原告江西捷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正、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捷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捷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捷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25元,退回原告4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