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27财保20号
申请人: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昌抚公路交通局汽修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罗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
被申请人:饶许旺,男。
被申请人:饶群旺,男。
被申请人:饶***,男。
申请人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饶许旺、饶群旺、饶***银行存款815674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为该案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称:四被申请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款之前,申请人已经赔偿了四被申请人的所有赔偿款,按照规定,四被申请人在获得工伤赔偿款之后,应该将该赔偿款815674元返还给申请人,但是四被申请人一直未返还,又无履行返还的诚意,为了防止四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处置其财产,确保该案裁决最终得以顺利执行,因此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饶许旺、饶群旺、饶***银行存款8156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8月4日—2021年8月3日)。
案件申请费4598元,由申请人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