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26民初114号
原告: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郭圩乡***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6546。
法定代表人:罗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宜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腾飞体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河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MA35K89U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腾飞体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