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1339号
原告:江西捷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卫东花园三期D8栋2单元906室,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MA35KJAC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1733726。
被告:谢正,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告:***,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被告: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昌抚公路交通局汽修厂北侧1楼(316国道666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6546。
法定代表人:罗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捷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正、***、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正、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捷东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正、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许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