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8民初497号
原告: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崇岗镇人民政府办公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92206546。
法定代表人: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官斌,江西周庆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资溪县石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高阜镇石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10283225631720。
法定代表人:上官飞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资溪县怡川静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高阜镇石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MA363QHB3E。
法定代表人:龚江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龚江峰,男,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农民,江西省资溪县人,住资溪县。
原告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资溪县石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资溪县怡川静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龚江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江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国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