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81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新华大道御景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681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228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邝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