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蓥泰丰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681执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蓥泰丰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681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金额为2000000.00元。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仅有零星余额),通过传统调查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资产(轮候查封、且土地办理了抵押、暂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遂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后,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华蓥泰丰电动车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华蓥泰丰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王晓川
书记员  梁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