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797号
被告:**,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四川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邱芝鸿,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虎,公司职工,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四川省越西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甘洛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街104号2幢。
法定代表人:罗清华,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勤,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教育局职工,住四川省甘洛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凯,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教育局职工,住四川省甘洛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洛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 红 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举古阿果
书 记 员 李 宇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