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明光路。
法定代表人:邱芝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681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1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