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681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04月0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08月3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明光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鼎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9栋2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鼎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川1681民初748号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1681执恢13号
受送达人
***、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鼎筑建设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华蓥市人民法院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2021)川1681执恢13号结案通知书1份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TDH07EAJ@SJY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