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681执62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明光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蓥泰丰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工业新城玉兰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蓥泰丰电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681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华蓥泰丰电动车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00,000元。因被执行人华蓥泰丰电动车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帝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蓥泰丰电动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2,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