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蓝天伟业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江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526民初414号
原告:内蒙古蓝天伟业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3962633598
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内丰田汽车4S店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内蒙古蒙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081499893M;
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大道边153号,法定代表人:潘行星。
被告: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蓝天伟业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广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蓝天伟业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蓝天伟业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6.15元,由原告内蒙古蓝天伟业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