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1844号
原告:江西省金虹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凤兰。
委托代理人:刘甜,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红平。
被告:***,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江西省金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2020年7月10日,原告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金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86元减半收取90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省金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滕朝勇
人民陪审员 雷元华
人民陪审员 李小保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