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161号
申请人:江西省金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乐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53238U。
法定代表人:熊凤兰。
被申请人:江西中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8920091XK。
法定代表人:姜红平。
被申请人:赵林科,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江西省金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林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林科在银行存款14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36010000000273)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中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林科在银行存款14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金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小秀
书 记 员 汪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