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执保16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金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乐化镇乐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53238U。
法定代表人:熊凤兰。
被申请人:江西中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58920091XK。
法定代表人:姜红平。
被申请人:赵林科,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申请人江西省金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中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林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作出(2020)赣0112执保16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林科在银行存款14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江西省金虹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金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冻结江西中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林科在银行存款14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小秀
书 记 员 汪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