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2393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富安小区8号楼底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