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星荣石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024民初849号
原告四川星荣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星荣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雪莹
书记员  胡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