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2826执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富安小区8号楼底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2086291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鄂2826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咸丰县人民法院(2022)鄂2826执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