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5民初1507号
原告: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
法定代表人:杨蕊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俯,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克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梁进,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原告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3元,由原告天全县天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泽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