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7626号
原告: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富安小区8号楼底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2086291XT。
法定代表人:吴克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均(该公司职工),男,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林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