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星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黔06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星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富安小区8号楼底层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功财,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西凯恒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西凯恒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以自愿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四川中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向前
审判员蒋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