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民终1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驻宁乡县玉潭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燎原,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天办事处交通路市。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上诉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湘138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涟源市人民法院(2019)湘138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赞辉
审判员***平
审判员谭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晏鹏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