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

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10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体育馆体育文化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南庄坪。
法定代表人,杨**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路市。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据此执行的本院(2017)湘1382执1202号执行裁定书,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87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6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8日、6月10日、9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该存款本院于7月7日、9月15日进行划拨并于2022年9月21日发放给申请人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6月14日,本院分别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2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9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9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2022年9月2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已执行到位1148243.18元,尚有1351756.8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而放弃查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德洪
审 判 员  李洪毅
审 判 员  肖新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彭佩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