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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民初877号 原告:***,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交通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体育馆体育文化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与被告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19)湘1382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湘13民终187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