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民终18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办事处交通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体育馆体育文化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镇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办事处西郊居委会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涟源市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中盛路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19)湘1382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涟源市人民法院(2019)湘1382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谭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刘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