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终1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身份证号码:362322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兴旺小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13654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22)赣1125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蔡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