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亚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民终1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身份证号码:362322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兴旺小区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13654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2022)赣1125民初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宏 审 判 员  蔡 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