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6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川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墩支路19号1层。
法定代表人:冯麟,董事长。
被执行人:苟建国,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91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四川川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苟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2573.00元及利息,执行费443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本院2019年10月28日查封的被执行人苟建国名下位于巴中市巴州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由于房屋是与案外人共有且份额不明确暂无法处置,银行账户扣划的19834.00元已支付申请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财产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暂无其他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可供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职权恢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许小平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