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5财保6号
申请人:横峰县承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人民大道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MA35FNNY6D。
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忠,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兴安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68698747G。
法定代表人:谭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横峰县承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在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开户账号:20×××55)存款93.3万元。申请人以其执行董事张承志及案外人张志辉共有的位于江西省横峰县边面积为361.23平方的房产(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上述理由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在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开户账号:20×××55)存款93.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执行董事张承志及案外人张志辉共有的位于江西省横峰县边面积为361.23平方的房产(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横峰县承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宪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雨婕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5财保6号
申请人:横峰县承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人民大道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MA35FNNY6D。
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忠,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兴安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68698747G。
法定代表人:谭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横峰县承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在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开户账号:20×××55)存款93.3万元。申请人以其执行董事张承志及案外人张志辉共有的位于江西省横峰县边面积为361.23平方的房产(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上述理由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在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峰县支行(开户账号:20×××55)存款93.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执行董事张承志及案外人张志辉共有的位于江西省横峰县边面积为361.23平方的房产(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横峰县承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宪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