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横峰县承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25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兴安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686987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横峰县承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人民大道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MA35FNNY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125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2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3.9736万元,未执行23.9736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项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