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

鹰潭市余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0622行审159号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余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经济大厦5层519-5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62201465235X3。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兴安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68698747G。
法定代表人:谭新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余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余人社监理[2017]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拖欠***、***等4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846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余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余人社监理[2017]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支付拖欠***、***等4人的工资,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余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鹰潭市余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余人社监理[2017]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江西丰祥建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