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69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王场村8组58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11197310080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雪山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7307162610。
被告:四川百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1栋10楼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85370T。
法定代表人:梁仁杰,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峨边惠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东风中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34570453XC。
法定代表人:桂冠,职务: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百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峨边惠晟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