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621执异62号
案外人:四川中远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35-61号1栋1单元15层15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665245。
法定代表人:杨勇,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5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四川中远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2017)川1621执106-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对该公司承建的白庙农技站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程的工程款扣留、提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四川中远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岳池县白庙农技站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程是本公司自建工程,不存在**以异议人的资质承建该工程,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7)川1621执106-1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2015年12月4日,岳池县白庙镇与四川中远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四川中远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白庙农技站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程。本院在执行**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向岳池县白庙镇人民政府、四川中远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岳池县白庙镇人民政府、四川中远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以异议人名义承建的白庙农技站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程的工程款。2019年10月18日,四川中远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2017)川1621执106-1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认为,岳池县白庙农技站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程承建单位系四川中远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非被执行人**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建,且被执行人**在四川中远城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有到期债权也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7)川1621执106-1号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吴建华
审判员 尹克杰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