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3民初2731号
起诉人:江西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1号上饶建筑科技产业园二期写字楼2-4幢1-21-5、1-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8149702X7。
法定代表人:叶秀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海,系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章荣,系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021年8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江西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江西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16.4万元,资金占用费3,157元(暂从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算至2021年7月27日止共6个月),合计167,157元,之后从2021年7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资金占用费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沥青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承建的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老政府小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分包给被告施工,承包范围为沥青路面,工程总造价约为56万元,开工前2日原告付56万元工程款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55万元,2021年1月27日经结算,被告实际应得工程款为38.6万元,原告超付工程款16.4万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回超付的工程款,被告始终予以拒绝,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被起诉人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被起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该约定无效。本案所涉工程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经本院向起诉人释明,起诉人仍坚持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江西万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芳
审 判 员  汪舒立
审 判 员  汤战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杨龙
书 记 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