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淤泥乡金河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222民初5461号
原告:蒋占飞,男,197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440263。
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电信大楼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89781173J。
法定代表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丽英,女,1990年5月10日生,彝族,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淤泥乡金河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淤泥乡落脉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51044L。
代表人:***,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淤泥乡金河煤矿矿长。
第三人: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591806099W。
法定代表人:***,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蒋**与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淤泥乡金河煤矿、第三人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占飞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淤泥乡金河煤矿、第三人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占飞撤回对被告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六盘水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盘县淤泥乡金河煤矿、第三人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1元,由原告蒋占飞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