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4民初3933号
原告:付小润,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59180609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修水县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修水县良塘新区市民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24MB022661819。
法定代表人:车万友,该管委会主任。
原告付小润与被告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修水县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小润于2019年1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小润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原告付小润负担。
审判员熊国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