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黔0324行初23号
原告: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南街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59180609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凤冈县凤鸣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仲裁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冈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人民政府。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魏树旺,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齐全,该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江西双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德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贾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