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九江长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天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1073号
原告:九江长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沙城工业园沙城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1MA35GQEN2T。
法定代表人:韦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辉,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天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汇38#商业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753392。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长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天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九江长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西天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为经法院诉前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江西天伦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已将相应拖欠的费用支付给九江长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双方确认再没有任何费用差欠、货物质量及安装质量等民事纠纷。
本院认为,九江长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江长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江长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李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郭家豪
书记员舒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