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1288号
申请人:抚州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开发区崇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578754378P。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上饶市新洲区茶圣路229号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705743349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抚州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州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4102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31410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14102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2091元,由申请人抚州市正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廖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