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3877号之一
原告:江西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茶圣路229号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70574334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饶市广信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旭日中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921MB0007691P。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江西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广信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江西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74元,减半收取8,537元,由原告江西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