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民初732号之三
申请人: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先锋村谢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4MA2TCK6Y3D。
经营者:肖允翔,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心,黄山市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申请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苏桥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09902B。
法定代表人:胡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与被申请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祁门县林曦商贸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里的存款850000元(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行36×××1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13×××53、13×××06。)申请人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单号PZPP21340108140000000048、承包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85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里的存款85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章 芳
审判员 黄 辉
审判员 笪好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