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民初732号
原告: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先锋村谢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4MA2TCK6Y3D。
经营者:肖允翔,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心,黄山市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苏桥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09902B。
法定代表人:胡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章 芳
审判员 黄 辉
审判员 笪好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