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苏桥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09902B。
法定代表人:胡向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秋,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现住安徽省祁门县。
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海秋、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2021)皖1024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329元,减半收取9664.5元,由上诉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浩之
审判员 方卫娟
审判员 谢慧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孙 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