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民初732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先锋村谢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4MA2TCK6Y3D。
经营者:肖允翔,男,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心,黄山市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申请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苏桥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09902B。
法定代表人:胡向勇,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与被申请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皖1024民初732号之三民事裁定,查询并冻结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里的存款850000元。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在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了和解,申请解除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存款85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祁门县海鑫五金机电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章 芳
审判员 黄 辉
审判员 笪好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