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24民初14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心,黄山市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苏桥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09902B。
法定代表人:胡向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维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