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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24民初44号
原告: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住所地祁门县广惠商城1幢1007-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4MA2R0BP71N。
经营者:何秀琴,女,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心,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现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苏桥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09902B。
法定代表人:胡向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与被告***、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收取),由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负担。
审判员  汪一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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