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民初731号之四
原告: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住所地祁门县广惠商城1幢1007-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4MA2R0BP71N。
经营者:何秀琴,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力心,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
被告: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苏桥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09902B。
法定代表人:胡向勇。
原告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与被告***、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祁门县小何挖掘机配件店负担。
审 判 长 雍 平
审 判 员 江国华
人民陪审员 金乐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