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72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被执行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09209902B,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苏桥乡苏桥新街。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安徽省石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皖池石劳人仲调【2022】22号仲裁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正远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3425.37元(含案件执行费125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